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护士一词来自钟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工作时必须穿护士服。
护士的外表
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帮助病人消除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要用言语关心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比如,本科常见病的发病原因、病理、生理机制,治疗、预防护理,多看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历、治疗经过、疗效及各项化验指标,对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情用药治疗了如指掌,在进行治疗护理查对时,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错,能早期发现,准确判断。
6、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辛勤的护士
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被称作天使的职业,它需要有爱心、细心、责任心以及耐心,一名优秀的护士不仅需要了解诊疗护理常规,熟练掌握护理三级操作技能;而且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沟通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敏锐的洞察力。
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一)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二) 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 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护士资格考试不用考计算机和英语,主管才考,2012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这加大了护士资格考试的难度,所以要一次性通过两门,大量的权威考试辅导资料和知识点总结。
护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三部分构成,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10000元之间,东部地区高于西部。科室不同,工资也不同。
公元前250年,古印度建立起早期的护士训练学校,尽管受训的人并不多,但全部是男性,主要培训男性在医院内从事照护工作。
公元330年,拜占庭帝国时期,男女修道士一同在修道院内从事医疗、护理以及救济工作。
11世纪~13世纪,十字军东征期间,男性更多地投入护理工作,以照护伤兵,此时出现一批著名的男性照护团体,如圣约翰骑士团、条顿武士团、圣拉萨鲁斯骑士团等。
16世纪,宗教改革使修道会支持下的医院逐渐消失,新建立的医院照护水平日渐下落,护理由缺乏训练的妇女担任。男性护理人员此时主要负责照顾隔离患者,如麻风病和精神病患者。
工业革命后到19世纪初,照护工作因带有典型的女性特质,女性成为护理工作的主要提供者。
1860年,南丁格尔成立护士训练学校,设限必须为女性,许多护理学校、医院开始皆不接受男性。至此,护理专业产生性别隔离,男性被护理专业排除在外。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男性在护理中几乎绝迹,女性成为护理专业的绝对主体。
1864年,男性护理人员在中国出现,教会医院开始训练男性助理员从事辅助医疗工作。
1888年,美国护士约翰逊在福州医院开办我国第一所护士学校,当时社会风气未开,年轻女性不被允许在公众场所出现,因此医院招收的护士多为男性。
1906年,北京协和护士训练学校正式招收男护士。1920年以后护校开始停止招收男护士,并逐渐改招女护士。此后,在中国女性逐渐成为护理队伍的主导力量。
1966年,全国正规护校停办。直至1977年,全国恢复招生制度,护校又开始招收男生。
护士节来历
南丁格尔
5月12日,是全世界护士的共同节日。这个光荣的节日是跟一个伟大的名字联系在一起 的,她就是弗罗伦斯·南丁格尔(Florence Nightingale)。1820年5月12日,在意大利的弗罗伦萨城,南丁格尔诞生在一个富有的英国名门之家。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影响,培养了南丁格尔优秀的品质。她从小就经常照看附近村庄的病残人,以解除他们的痛苦,立志将来成为一个为病人带来幸福的人。1851年,她开始投身于护理工作。在1852年到1856年间,沙皇俄国与土耳其之间发生在克里米亚的战争十分残酷,双方伤亡惨重,大量的伤病员无人照顾。当时·南丁格尔,她自愿组织战地救护队,率领38名女救护队员负责伤病员的护理,在她的领导下,建立了医院管理制度,提高了护理质量,使伤病员死亡率迅速下降。1860年,她又在英国的圣多马医院办起世界上第一所护士学校,为推动世界各国护理工作和发展护士教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南丁格尔以最高贵的奉献精神把一生献给了护理事业。英国人把她看作是英国的骄傲,为她在伦敦街头树立了铜象,并把她的大半身像印在10英镑纸币的背面。美国大诗人朗弗罗(Longfellow)为她作诗,赞美她的精神是高贵的,是女界的英雄。
1912年,国际护士会倡议世界各国医院和护士学校以南丁格尔的生日5月12日为国际护士节,以此纪念人类护理事业的创始人弗罗伦斯.南丁格尔。
如今我们都尊称护士为“白衣天使”。南丁格尔把自己全部的爱和生命都无私地交给了伟大的护理事业。
她的名字作为世界护理界最高奖的命名。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中所称护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护士
护士享有的权利
一、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二、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
护士履行的义务
一、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护士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
一、护士的职业素质
护士的职业素质是指从事护理专业所需要的特殊性质方面的要求。
(一)热爱护理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为人类健康服务的敬业精神。
(二)关心病人疾苦,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对病人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和爱心。
(三)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廉洁奉公。不做违反道德良心的不合法操作或不忠于职守的工作,以维护职业的声誉。
护士
(四)具有诚实的品格、较高的道德修养及高尚的思想情操。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护理理论及人文科学知识,以及参与护理教育与护理科研的基本知识。能胜任护理工作,并勇于钻研业务技术,保持高水平的护理。
(六)具有较强的护理技能,能应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解决病人存在或潜在的健康问题。
(七)应与同行及其他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友爱、团结、协作。
(八)具有健康的心理,开朗、稳定的情绪,宽容豁达的胸怀,健壮的体格。工作作风严谨细微、主动、果断、敏捷、实事求是。
(九)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稳重端庄,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二、护士的工作场所护士的工作是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公民,除可在卫生保健机构从事保健工作,在学校从事护理教育工作外,目前重点是在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其中主要包括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育、护理科研、预防保健等。此外,还可从事社区保健护理工作,如老人院,护理院,康复机构,工厂和家庭等。具有护理中专(三年)以上学历和注册护士资格,工龄两年以上,具备医护专业外语听说能力并能通过有关机构的口试和笔试者,可出国应聘护士工作。
根据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和护师。
主任护师:护理人员的高级技术职称。应具有护理本科水平,并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进行护理理论、技术及科研和教学工作,负有提高护理质量,发展护理学科的任务。组织主管护师、护师、进修护师的业务学习,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负责讲授,承担不同层次护理本科和专科学生的临床实习教学;善于总结护理经验,能撰写护理论著和译文;协助护理部主任加强对全院护理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护师:护理人员的副高级技术职称。其职责及要求基本同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护理人员的中级技术职称。在护理部主任或科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解决本科护理业务疑难问题,配合科护士长组织本科护师、护士进行业务学习,
编写教材,负责讲课,协助组织大专及中专护生的临床实习,协助科护士长制订本科的科研计划并指导本科护师、护士开展科研工作。
护师:相当于大专水平的护理人员。一般为护理专科、本科毕业或中专毕业5年以上经过培养提高达到上述水平者。在病房(科室)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参加病房临床护理工作,指导护士进行业务技术操作,能带领护士完成护理难度较大、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承担中专护理教学,带教护生实习,参加本科室的科研工作,撰写科研论文和工作总结。
护士:受过中等护理专业教育,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中级卫生人员。主要在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机构内担任各种护理工作,配合医师执行治疗并进行护理,或负责地段内的一般医疗处理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每年5.12国际护士节即将来临时,护士这两个字成为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焦点,在有些人眼里,护士是白衣天使,纯洁美丽;在有些人眼里,护士只是从事打针发药等简单工作的初级劳动者。在中国目前医疗改革的关键时刻,作为医疗从业者中最大的一个职业群体,似乎略显沉默。
但是我们还是会从媒体中了解一些关于护士的报道:2005年底安徽护士长丁艾梅过劳死,2006年9月,成都儿童医院护士长张德丽因压力过大和医患关系紧张含泪辞职;2006年12月,苏州市市立医院北区陈艳枝护士长因压力过大跳楼自杀;2007年4月,上海梅山医院某护士从宿舍楼上坠落,自杀原因还是压力……
与之相伴的是业内从业人士不断报告中国护士严重缺编,护士工作压力过大,白衣天使折翅。过劳死,抑郁症,自杀等这些本不该是天使去承担的东西,却不断的出现在我们面前,悲剧仍然在发生,如果现状还不改变,丁艾梅不是第一个过劳死,也不会是最后一个。2006年国际护士节,中国护士网站长RUNSUN的一篇略带调侃性的文章《关于不让护士累死的通知》在护士群体中引发了巨大共鸣,点击次数高达10万多次,相关评论数千条。通知在护士群体中流传,无数护士渴望通知变成真正的现实,但似乎却仍然遥远……除了在护士节给予他们关注以外,社会应该在平时也多关心这些问题。
10短缺状况
一些医院为了减少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以低月薪聘用合同护士,正规编制的护士队男护士
伍逐渐被合同护士所代替。另一些医院连临时护士都不用,让病人花钱请护工,由此产生的“黑护工”问题社会反响强烈。
护士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已成为许多医院的普遍问题。中华护理学会去年年底就曾披露,中国护士严重短缺,甚至达不到26年前的配置标准。中国每千人口护士人数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据卫生部对全国400多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有些医院,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15-20名病人,公休、节假日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负责40-45名病人。与从前相比,今天病人治疗量大、治疗手段多,往往要求也高,可是却连26年前护理量低时的护士配置标准都没达到,这个反差确实令人吃惊。
护士是为患者服务的,如果患者增加了护士却没增加,已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被稀释了,那么现在既是患者增加又是护士减少,那就说明患者得到的服务是缩水了又缩水。护士应提供的并非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医疗的一部份。护士对患者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些细微的病情、病人的反应,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才能够察觉,但家属和护工则不能。护士严重短缺,很有可能耽误了治疗,甚至酿成大错。从这个角度看,护士的短缺不仅是服务的短缺,更是医疗质量的隐患。
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11护士考试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执业护士证书样本样图片
一、护士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初级护士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初级护士考试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改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门,每个科目题量120~160题。
二、初级护士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共计270分钟,230道题。上午考试卷(第一卷试题)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考试时间为120分钟,115道题。下午考试卷(第二卷试题)为:西医护理:《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中医护理:《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 学》、《中医儿科护理学》。考试时间为150分钟,115道题。考试题型全部采用以选择题为代表的客观题型形式。考试范围、难度及其具体要求,请应试者详细阅读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主编的《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应试指南》。2012年度考试有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和中级两个专业,取消护理初级(士)专业;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门,每个科目题量120~160题。
报名条件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士类: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014年护士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2014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具体考试报名时间和形式如下:
一、网上报名
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12日,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考生可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和《网上报名操作手册》进行申报。
1、考生登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名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2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提交报名申请。
2、注册用户名:考生登陆后,点击“个人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登陆到报名界面。
考生在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修改、查看、打印等操作的唯一识别依据,须妥善保管好,系统不提供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功能。
每个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户名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3、填写申报信息:考生请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照就近的原则选择考区、考点,凡因弄虚作假、填报信息错误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影响后期证书的发放等,后果由考生自负。
4、短信通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考试重要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定期免费发送。
5、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具体要求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为白色,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
6、打印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完成后,请自行打印《201220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妥善保管,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7、修改信息:考生可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12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信息修改并保存,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申报表信息与报名系统的最终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过查看申报表右上角验证码号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以后两位数字最大的版本作为最终版本来打印申报表,用于现场确认。
8、历史考生: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时必须填写上一年度使用的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现滚动计算。
二、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15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生持所打印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2014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考试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护士考试报名时间尚未公布,可参考: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5月17日,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仍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专业实务
| 5月17日
| 9:00-11:30
|
实践能力
| 14:00-16:30
|
考试大纲
一、考试方法
(一)题型与题量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使用A2、A3/A4型题(题型示例见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A1型题。
考试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每个科目题量为120~160题。
(二)评分与分数报告采用计算机阅卷评分。对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考核内容
(一)试卷内容结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
1.主要的护理任务
2.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
3.各类常见疾病每道试题可以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即以常见疾病为背景,运用所学知识完成某一特定的护理任务。
例如:患者,男,78岁,患原发性高血压26年,并发心力衰竭入院。医嘱口服地高辛。护士给患者应用地高辛前,首先应评估的内容是:
A.心率、心律;B.24小时尿量;C.呼吸频率;D.血压;E.水肿程度。
本题主要考查针对高血压合并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护士应在执行用药前运用所学的护理学知识(药理学知识)对患者进行评估(任务)。
(二)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
主要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任务。考试所涉及的护理任务共有7类,分别是:
1.照护患者,满足患者基本需求:
执行患者日常护理活动以及护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护、测量生命体征、移动患者、保持患者体位;执行护理特定操作如伤口护理、置入导尿管、进行静脉输液等);
2.与协助治疗相关的任务:
进行安全的用药、协助治疗的活动(包括:检查配伍禁忌、按正确程序给药、按照不同方法/途径给药、观察药物效果/不良反应等);
3.沟通、协调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评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统、应对和维护等)以及在一个医疗团队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4.评估/评价活动:执行对患者的评估/评价(如评估生理状况、采集各类标本、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观察治疗效果、进行重复评估的程序等);
5.保证患者安全: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如保护患者不受各种伤害的威胁、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评估患者护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导: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评估知识水平、解释目前患者情况、提供健康知识和护理信息等);
7.伦理/法律活动:执行与护理工作中伦理法律方面有关的活动(如:保护患者隐私、按规定报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
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
考试涉及的知识包括:
1.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包括: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以及适量的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3.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包括: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知识。
上述知识模块中,基础护理、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四个模块的考查内容见(五),其他与临床疾病高度相关的知识模块将以各类常见疾病为背景进行考查。例如,结合“心律失常”,考查考生运用相关医学基础知识、疾病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和技能来完成临床任务的能力。
(四)考试涉及的各类常见疾病
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的护士,护理的患者疾病的种类。其主要分类依据是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这些类型的疾病在试卷中出现的频率与临床实际工作中各类疾病的发病率有关。在考查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时,这些疾病将作为试题的重要信息出现。
以下所列为可能在考查中出现的疾病。
1.循环系统疾病,包括: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肌疾病、心包疾病、周围血管疾病、下肢静脉曲张、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心脏骤停。
2.消化系统疾病,包括:口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小儿腹泻、肠梗阻(含肠套叠、肠扭转、肠粘连等)、急性阑尾炎、腹外疝、痔、肛瘘、直肠肛管周围脓肿、肝硬化(含门静脉高压)、肝脓肿、肝性脑病、胆道感染、胆道蛔虫病、胆石症、急性胰腺炎、消化道出血、慢性便秘、急腹症。
3.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含急性感染性喉炎)、急性支气管炎、肺炎(含成人、小儿,包括毛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血气胸(含自发性气胸)、呼吸衰竭(含急、慢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4.传染性疾病,包括: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猩红热、细菌性痢疾、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病(含肺、骨、肾、肠结核、结核性脑膜炎)。
5.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包括:疖、痈、急性蜂窝织炎、手部急性化脓性感染、急性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
6.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包括:正常分娩、正常产褥、自然流产、早产、过期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异位妊娠、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羊水量异常、多胎和巨大胎儿、胎儿窘迫、胎膜早破、妊娠合并疾病、产力异常、产道异常、胎位异常、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7.起源于围生期的疾病和状态,新生儿与新生儿疾病,包括:正常新生儿、早产儿、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黄疸、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脐炎、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低钙血症。
8.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包括:肾小球肾炎(含急性、慢性)、肾病综合征、肾衰竭(含急性、慢性)、尿石症(含肾、输尿管、膀胱结石)、泌尿系损伤(含肾、膀胱、尿道损伤)、尿路感染(肾盂肾炎、膀胱炎)、良性前列腺增生、外阴炎、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痛经、围绝经期综合征、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脱垂、急性乳腺炎。
9.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睡眠障碍、阿茨海默症。
10.损伤、中毒,包括:创伤、烧伤(含化学烧伤)、中暑、淹溺、小儿气管异物、肋骨骨折、四肢骨折、骨盆骨折、颅骨骨折、破伤风、咬伤(含毒蛇、犬)、腹部损伤、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有机磷中毒、镇静催眠药中毒、酒精中毒。
11.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包括:腰腿痛和颈肩痛、骨和关节化脓性感染、脊柱与脊髓损伤、关节脱位、风湿热、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骨质疏松症。
12.肿瘤,包括:原发性支气管肺癌、食管癌、胃癌、原发性肝癌、胰腺癌、大肠癌、肾癌、膀胱癌、乳腺癌、子宫肌瘤、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绒毛膜癌、葡萄胎及侵蚀性葡萄胎、白血病、骨肉瘤、颅内肿瘤。
13.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14.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包括: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库欣综合征、糖尿病(含成人、儿童)、痛风、营养不良、蛋白质热量摄入不足、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维生素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
15.神经系统疾病,包括:颅内压增高、急性脑疝、头皮损伤、脑损伤、脑栓塞、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短暂性脑缺血(TIA)、三叉神经痛、急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病、癫痫、化脓性脑膜炎、病毒性脑膜脑炎、小儿惊厥。
16.影响健康状态和保健机构接触因素,生命发展保健,包括:计划生育、孕期保健、生长发育、小儿保健、青春期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
12护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3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
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